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

衝撞事件依法辦理

社民連小子衝擊會場,混亂中導致煲呔曾受傷.平心而論,有受傷就要驗傷,沒什麼高不高調,問題是他的傷是社民連小子直接造成,還是因為場面混亂,由煲呔曾身邊保護的人間接造成,兩件事是大有分別.
兩個年輕人為抗議,想逼近煲呔曾,而煲呔曾身邊的人手腳並用阻止他們前進,如此雙方發生肢體接觸,因彼此動作幅度大,撞及煲呔曾,有可能是社民連小子直接撞到,也可能是煲呔曾身邊的人無意撞到,完全要看現場的錄像去判斷,不能因為事件因兩個年輕人引起,就把撞傷煲呔曾的直接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.
有沒有犯法,那是關係到一個人一生的大事,只有法庭才有權定罪,其餘的人,包括港澳辦或中聯辦的官,都要收聲.否則就是帶頭破壞香港的法治.
國內的官依國內的思維習慣,以為自己就是青天大老爺,置法庭於度外,直接開腔,對香港法院造成無形壓力,這是回歸以來首次,可見所謂井水不犯河水,都是假的.
大多數香港人並不支持這種過激行動,但在法治環境下,最重要的不是他們應不應該做,而是他們能不能做.合法的話,雖然不應做,但做了也不違法;不合法的話,只要他們做了,就依法辦理懲處他們.
因此最關鍵的是法律條文.如果香港人都認為這種肢體暴力不可忍受,那就責成立法會重新修訂有關法例,讓法律來規限個別人的過激行為.假如新的法例修訂沒有進行,只要舊的法例仍舊未被廢除,那我們只好暫時還容忍他們的行為,只不過,煲呔曾可以多找幾個彪形大漢來保護他.
最重要的是維護香港的法例,不管是普通小市民,還是政府官員,還是內地政府高官.尤其是中港兩地的高官,如果帶頭破壞香港法治,我們小市民也都群起而參與破壞,那香港重有得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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